「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周守訓
周守訓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杰
陳杰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鄭汝芬
鄭汝芬
鄭麗文
鄭麗文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江玲君
江玲君
張嘉郡
張嘉郡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建榮
林建榮
徐少萍
徐少萍
鍾紹和
鍾紹和
江義雄
江義雄
馬文君
馬文君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蔣乃辛
蔣乃辛
洪秀柱
洪秀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一、由於新法增訂的「脫貧方案」,係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其就業增加的收入,前三年不列工作所得,仍可請領補助。但每五年的統計報告出版,不能於同一時間取的新資訊,不僅延緩相關人員辦理審查時間,亦減緩其審查效率,甚或造成不必要之經費流失。倘若時間一致,則可有效遏止補助經費過度支出,予可能不再需要補助津貼之家庭或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