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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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六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無戶籍國民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第一項其餘各款無戶籍國民則無得直接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權利。該款無戶籍國民因有關係密切之親屬在臺,入國頻繁,為便利該款人民來臺,爰得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簡化免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本條其餘文字配合調整修正。
第八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十日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公務護照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十日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或公務護照,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
一、為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無戶籍國民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情形,得準用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享有類似外國人落地簽證待遇。 二、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符合入境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條件之特定國家國民,申請時須備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無戶籍國民準用第一項規定時,須持用曾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即可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 三、無戶籍國民如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得不予許可、禁止入國或限制再入國規定情形,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仍得不准其入國。
第十條之一 無戶籍國民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時配賦統一證號。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海外無戶籍國民國外辨識需求,並配合政策規劃無戶籍國民得於護照或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配賦統一證號,爰比照在臺設有戶籍國民護照上列有身分證統一證號方式,於無戶籍國民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時於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上配賦統一證號。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無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入國許可,因特殊事故急需入國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入國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補辦入國許可。
一、本條刪除。 二、目前於各駐外館處皆得核發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無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入國許可,因特殊事故急需入國者,可逕向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實務上,本條申請入國證明書之規定已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