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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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依坡面與層面、劈理面之位態關係,所形成之順向坡、逆向坡及斜交坡,定義如下: 一、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傾向一致者。 二、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不超過二十度,且傾向相反者。 三、斜交坡:凡坡面與層面、坡面與劈理面之走向交角二十度以上者。 第三十一條 依坡面與岩層不連續面之位態關係,所形成之順向坡、逆向坡及斜交坡,定義如下: 一、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之走向大致平行(或兩面走向之交角在二十度以內),且坡面傾向與層面傾向一致者。 二、逆向坡:凡坡面與層面之走向大致平行(或兩面走向之交角在二十度以內),且坡面傾向與層面傾向相反者。 三、斜交坡:凡坡面與層面之走向交角大於二十度以上者。 順向坡因天然或人為因素致使層面出露於坡面時,為具潛在危險順向坡。
一、將第一項序文「岩層不連續面」修正為「層面、劈理面」,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潛在危險順向坡之定義移列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二。
第三十三條 工程地質調查後,工程地質資料之解釋必須由依技師法得執行工程地質調查業務之專業技師為之,將所得資料作整合性解釋與研判,並評估可能之地質災害,以得到對工程規劃及設計有用之具體結論。 第三十三條 工程地質調查後,工程地質資料之解釋必須由依技師法得執行工程地質調查業務之專業技師為之,將所得資料作整合性解釋與研判,以得到對工程規劃和設計有用之具體結論。
進行工程地質研判時,應一併評估開發可能造成之地質災害,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十八條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時應避免有截斷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連續面之情形。 第八十八條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整地避免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坡腳上為之。
一、於順向坡坡腳進行填土石方之行為,非屬危險之因子,故第二項「開挖整地」文字修正為「開挖時應」。 二、增列工程開挖時,應避免有截斷連續面之規定。
第八十八條之一 無法避開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連續面進行開挖時,應針對潛在滑動因子,提出因應對策,並於施工中或完工後,設置必要之監測系統。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工程開挖無法避開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連續面之因應規定。
第八十八條之二 順向坡因天然或人為因素致使層面出露於坡面時,為具潛在危險順向坡,應整體考量其動態,加強監測,並注意岩層滑動、沉陷或裂縫之產生。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順向坡因天然或人為因素致使層面出露於坡面時,為具潛在危險順向坡。
將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關潛在危險順向坡等文字,移列本條,並增列應加強監測等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百十一條 (刪除) 第二百十一條 本規範自公告日施行。
一、本條刪除。 二、於發布公告中敘明生效日期,爰刪除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