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 第三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秘書長、主計處主計長、衛生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市長及高雄市市長組成。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與縣(市)為地位同為地方自治團體,將不再個別納入處理小組成員,故將第二項委員人數由十八人減為十六人,委員順序並略作調整。 |
|
| 第七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依法制體例刪除本條但書。 |
|
|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依據內政部發布之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臺北縣等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案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予配合增訂第三條之生效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