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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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三)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 第十三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市至少八十間,風景特定區至少三十間,其他地區至少四十間。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三)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
一、據觀光旅館公會反映,國內外對休閒生活與觀光旅遊品質提升已蔚為風潮,旅館產品呈現多元化,其中精品旅館及跨國連鎖旅館,亦開創了觀光旅館形式,朝向小而美、小而精緻之規劃理念,客房亦有減少之趨勢,建議放寬觀光旅館應設之房間數。
二、我國對旅館業並無應設房間數之限制,惟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後因應相關事宜會議」結論,研商原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之房間數至少為二十間以上,但情形特殊者,不得少於十間。查目前國內各縣市之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對旅館房間數大都限制在十六間及二十間。另日本旅館之體系與國內較相近,依據其「國際觀光旅館整備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觀光旅館至少應設房間數為十五間以上。
三、因都市土地取得困難,為鼓勵興建高級住宿設施及因應觀光旅館產品多元化之市場實際需求,爰將最低房間數限制,不分地區,統一修正為三十間以上,以鼓勵興建國際觀光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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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 第十七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在直轄市及市至少五十間,其他地區至少三十間。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
一、據觀光旅館公會反映,國內外對休閒生活與觀光旅遊品質提升已蔚為風潮,旅館產品呈現多元化,其中精品旅館及跨國連鎖旅館,亦開創了觀光旅館形式,朝向小而美、小而精緻之規劃理念,客房亦有減少之趨勢,建議放寬觀光旅館應設之房間數。
二、我國對旅館業並無應設房間數之限制,惟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後因應相關事宜會議」結論,研商原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之房間數至少為二十間以上,但情形特殊者,不得少於十間。查目前國內各縣市之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對旅館房間數大都限制在十六間及二十間。
三、因都市土地取得困難並鼓勵興建高級住宿設施,爰將最低房間數限制,不分地區,統一修正為三十間以上,以因應觀光旅館產品多元化之市場實際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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