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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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一、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每個孩子都很重要,每班二位導師應有其必要;又95年間原規劃提高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至每月四千元,現因可能課徵之稅收縮減,已擬減為每月三千元,若審酌幼教老師工作辛苦,實不宜再就班級人數較少者減少導師名額。
二、綜上所述,為兼顧經費考量並照顧幼教老師辛苦教學權益,建議修正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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