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守訓
周守訓
盧秀燕
盧秀燕
侯彩鳳
侯彩鳳
丁守中
丁守中
鄭麗文
鄭麗文
蔣乃辛
蔣乃辛
趙麗雲
趙麗雲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朱鳳芝
朱鳳芝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帥化民
帥化民
林滄敏
林滄敏
蔡正元
蔡正元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鍾紹和
鍾紹和
李復興
李復興
洪秀柱
洪秀柱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標示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食品容器應註明容器材質與耐熱度範圍。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八條 (標示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一、現階段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僅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二、現階段塑膠容器僅有回收標示號碼,造成國人誤解為耐熱度之標示;再加上容器內若添加其他塑料易導致耐熱度降低,皆使得國人無法辨識容器耐熱程度。 三、衛生署雖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試驗標準」,明確規範塑膠食品容器在連續30分鐘、攝氏95度高溫測試下,不得溶出有害健康物質,但欠缺強制標示規定。 四、爰此,提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要求食品容器需清楚標示容器材質、耐熱度範圍,以保障消費者能正確裝盛不同溫度之食品,確保健康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