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侯彩鳳
侯彩鳳
孔文吉
孔文吉
朱鳳芝
朱鳳芝
鄭金玲
鄭金玲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義雄
江義雄
劉銓忠
劉銓忠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滄敏
林滄敏
丁守中
丁守中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 竊盜後,因防護自己或第三人之贓物,而當場對人施以強暴,或以對生命或身體之現時危險而行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者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條文中「竊盜」就已足夠,多個「搶奪」,不但無助釐清,且會讓人誤以為「強盜」不構成準強盜的前行為,故可刪除「搶奪」兩字,另外我國法對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的強暴或脅迫未在立法文字上加以限縮,容易讓人誤以為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的強暴或脅迫程度,就已達到強盜罪與準強盜罪的強制要求,故將條文強盜罪的手段係「對人施以強暴,或以對生命或身體之現時危險而行脅迫」,又避免現行法文字「脫免逮捕或湮滅證罪證」所造成的解釋困擾與可能錯誤適用,再考慮納入為第三人確保贓物,因此將本罪的意圖文字修改為「因防護自己或第三人之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