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淑英
黃淑英
余天
余天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趙麗雲
趙麗雲
林鴻池
林鴻池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黃仁杼
黃仁杼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瑩
陳瑩
劉建國
劉建國
涂醒哲
涂醒哲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同榮
蔡同榮
黃義交
黃義交
黃偉哲
黃偉哲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玲君
江玲君
郭素春
郭素春
鍾紹和
鍾紹和
陳明文
陳明文
郭玟成
郭玟成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義雄
鄭金玲
鄭金玲
吳清池
吳清池
盧秀燕
盧秀燕
賴清德
賴清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請安胎假,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產假、安胎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與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與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新增安胎假規定。 二、為保障在懷孕期間有安胎需求的女性勞工,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生育乃國家的大事,並非個人的事,其所帶來的成本亦應由社會共同承擔。尤其在現今面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此亦是婦女團體多年來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的主張。鑑於「生育」與「生病」不同,若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則懷孕勞工一旦有安胎需求請病假,將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等。為使安胎假得以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受僱者為前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