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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陳亭妃
蘇震清
連署人
張嘉郡
陳節如
蔡煌瑯
康世儒
郭榮宗
翁金珠
余政道
劉建國
黃仁杼
蔡同榮
王幸男
田秋堇
簡肇棟
邱議瑩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二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及機關(構)未有法源依據支給之給與和獎金,不得編列預算。
第九十二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一、本條修正。 二、審計部查核報告指出,九十八年度發給全國公務員的獎金高達一千六百零五億元,其中更有一千二百三十三億元缺乏法源依據。 三、為避免行政機關巧立名目,於無法源授權下編立各類獎金,應主動立法禁止此類無法源授權之獎金編列,以昭憲政體制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