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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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一、氫化過的植物油部分脂肪酸由順式變成反式結構,因此稱為反式脂肪,其利用「氫化」生產技術使植物性油脂可以更耐高溫、不易變質、存放更久,並且增加食物酥脆等口感,研究發現可能造成血管硬化、增加罹患心臟病的風險,反式脂肪可能對胎兒及新生兒造成腦部病變。已有研究顯示,反式脂肪會使糖尿病患產生併發症的風險多四倍、也增加罹患大腸癌機率,同時增加停經後女性體內的雌激素,提高乳癌風險。
二、市售的麵包、餅乾、蛋糕、奶茶、泡麵、薯條、洋芋片、甜甜圈都可能含有反式脂肪,但經常在包裝上標示為零,顯示市售食品成分標示不實之比例偏高。日前台北市衛生局最近抽查市售26件食品當中反式脂肪含量,卻有6件不合格,高達二成三之食品標示不實,明顯欺騙消費者,被查獲業者皆為知名廠商,政府因檢查人力有限,讓少數業者有可乘之機。
三、世界各國為保護國民之健康,已逐步開始規定油脂中的反式脂肪含量,北歐的丹麥自2003年6月起禁止任何含反式脂肪酸超過2%的油脂,瑞典規定5%以下、荷蘭5%以下、法國3.8%以下。美國在2006年開始要求包裝食品標示反式脂肪酸,我國也於2008年起依「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規定食品包裝必須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美國紐約市在2007年7月開始,全面禁止餐廳使用反式脂肪。
四、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違反第十九條食品營養成分標示不實者,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實務上因地方政府檢查人力不足,造成廠商為達促銷之目的,以不實標示欺騙消費者,造成民眾在不知情下吃下過多之反式脂肪。
五、準此,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及身體健康不受反式脂肪之侵害,擬研議修法將罰則提高為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應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此,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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