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啟昱
陳啟昱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徐中雄
徐中雄
翁金珠
翁金珠
蔡同榮
蔡同榮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毅
李俊毅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榮宗
郭榮宗
涂醒哲
涂醒哲
黃仁杼
黃仁杼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瑩
陳瑩
賴坤成
賴坤成
黃淑英
黃淑英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楊仁福
楊仁福
徐少萍
徐少萍
鄭麗文
鄭麗文
郭素春
郭素春
張嘉郡
張嘉郡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蔣孝嚴
蔣孝嚴
賴清德
賴清德
吳清池
吳清池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針對證人之訊問程式者,明文為「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未準用第一百條之一之「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二、承上,上開規定遂導致實務上爭論其為『立法疏漏』或『直接準用被告訊問,加以全程錄音錄影』者,雖有多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其應直接準用全程錄音錄影,但此項立法疏漏實有補正之必要,以免證人筆錄迭遭當事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