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黃淑英
黃淑英
郭榮宗
郭榮宗
簡肇棟
簡肇棟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瑩
陳瑩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李俊毅
李俊毅
黃仁杼
黃仁杼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賴坤成
賴坤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並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成員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組成,其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之五分之二,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一、修訂本條文。 二、國家成立國營獨占性事業體,初衷乃以服務國人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主,係應遵循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及「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之標準修正。 三、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訂第二十條,以透明化暨法制化各項費率費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