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玲君
江玲君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洪秀柱
洪秀柱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林炳坤
林炳坤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朱鳳芝
朱鳳芝
趙麗雲
趙麗雲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但短期補習班之學生於開課前已繳交費用者,事後得不具理由解除契約,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還費用: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所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就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依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訂之,但短期補習班管理上最大的問題,便是消費者繳納補習費用後之退費糾紛。 二、退費總額上,據日前消基會所作之統計,地方政府所訂之短期補習班退費制度,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台北縣。而其中金門縣在上課日兩週前都可全額退費,桃園縣與台北縣,則是在開課日一個月前,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一個月內,可拿回90%的費用。 三、退費項目上,少數補習業者遊走法律邊緣,於收費時便先將費用區分為「訂位金」、「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等多種名目,以便將來消費者要求退款時規避責任或減少款項,目前全台25縣市中僅有5縣市明確劃分消費者所繳納費用之細項,作為消費者日後要求退款之依據。 四、退費時間上,常見業者以補習班自訂之退費程序作為退還學費期限,導致時間上延宕日久,目前全國僅有2縣市明訂七日內必須退款,其他縣市則付之闕如。 五、因此,宜將補習班退費事宜參照「旅遊契約」作法,參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條,旅遊開始前的退費比例分為四個級距,若消費者及早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所能扣除的違約金比例將越低。據此標準,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提早解約退費級距,杜絕目前各縣市之退費辦法中,許多縣市漏未規定,使短期補習班得依消費者通知解約之時間,而歸還不同比例之費用,以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