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郁方
林郁方
盧秀燕
盧秀燕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王廷升
王廷升
林建榮
林建榮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鍾紹和
鍾紹和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同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 前項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納入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