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劉盛良
劉盛良
廖婉汝
廖婉汝
朱鳳芝
朱鳳芝
周守訓
周守訓
江玲君
江玲君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鍾紹和
鍾紹和
郭素春
郭素春
丁守中
丁守中
趙麗雲
趙麗雲
鄭金玲
鄭金玲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滄敏
林滄敏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鄭汝芬
鄭汝芬
蔣孝嚴
蔣孝嚴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新增第三項。 就養給付係為社會福利給付,具有社會安全制度性質,該給付之請領,不應因其他債權執行而影響榮民生活;並與其他社福、保險給付具有一致性。從而落實榮民權益保障並賦予該給付正當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