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清池
吳清池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洪秀柱
洪秀柱
朱鳳芝
朱鳳芝
林建榮
林建榮
蔣孝嚴
蔣孝嚴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秀卿
陳秀卿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玲君
江玲君
蔡錦隆
蔡錦隆
趙麗雲
趙麗雲
黃偉哲
黃偉哲
楊仁福
楊仁福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未公告指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未公告指定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為避免不同檢驗機構因運用國際間認可的不同方法,而造成數據之差異,故建議主管機關指定,以求所有的檢驗方法均統一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行之。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或全部委託由其他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 前項受託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之團體、機構,其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行之。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及授權主管機關對檢驗機構有效之管理,爰增加第二項詳列管理辦法有關授權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抽查、檢驗;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查驗工作涉及其他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之認證;其認證項目、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人員資格之查核、認證書之申請、審查、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抽查、檢驗;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查驗工作涉及其他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之認證;其認證項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及授權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有效管理,爰於第二項增列管理辦法有關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