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