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明星
李明星
周守訓
周守訓
鄭金玲
鄭金玲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杰
陳杰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滄敏
林滄敏
陳秀卿
陳秀卿
林建榮
林建榮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淑蕾
羅淑蕾
劉盛良
劉盛良
洪秀柱
洪秀柱
吳育昇
吳育昇
黃義交
黃義交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義雄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王廷升
王廷升
孔文吉
孔文吉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下午五時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原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針對執行期滿受刑人之釋放作業期限為刑期終了次日午前,致使受刑人於執行期滿之後,仍可能遭受國家公權力未經法定程序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業已經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宣告違憲。 爰修正為,受刑人於執行期滿後,應於刑期終了當日釋放,並配合監所作業時間及受刑人釋放後知交通與人身安全,規定於下午五時前釋放,以配合監所之作業時間並兼顧受刑人釋放後之交通與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