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五,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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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三、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殘技能之器具。 四、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五、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 申請人本身自用之物資或非供救濟用途之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救濟物資之用途,以供無償救助老弱貧病傷殘及緊急災害之用為限。 本辦法所稱之公益、慈善團體,指國內依法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以辦理公益、慈善救濟為職志而不求報償之法人。 本辦法所定之免稅範圍,為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係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一、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三、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殘技能之器具。 四、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凡申請人本身自用之物資或非供救濟用途之物資,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救濟物資之用途,係供無償救助老弱貧病傷殘及緊急災害之用。 本辦法所稱之公益、慈善團體係指國內依法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以辦理公益、慈善救濟為職志而不求報償之法人。 本辦法所稱之免稅,其範圍係指免徵救濟物資自國外進口所需之進口稅費。
一、第一項修正。 (一)為因應重大災害之緊急救災與重建需要,對於供災區救災與重建用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予以納入救濟物資範圍,爰增列第五款。 (二)第五款「災區」之範圍,依行政院公告定之,例如行政院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院臺內字第○九八○○九四八三六號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 (三)另序言及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之修正。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內政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一、受贈或自購之證明文件副本,及必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副本。 二、救濟物資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救濟物資分配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承諾書(格式如附件四)。 申請人進口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物資,未能及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經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得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人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內政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一、捐贈之證明文件副本,或自購入之輸入許可證文件副本。 二、救濟物資清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救濟物資分配計劃(格式如附件三)。 四、承諾書(格式如附件四)。
一、第一項修正: (一)為明確救濟物資係申請人受他人捐贈與申請人自行購買救濟物資之區別,且救濟物資之進口仍應遵循貨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規定,爰修正第一款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款至四款規定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另附件一至附件四之申請文件格式由直式直書修正為直式橫書,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救助災區之物資得以及時進口,確實防救災難,保護災民,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對於申請人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救濟物資,未能及時辦理免稅進口申請者,准予向進口地海關具結後先行免稅進口,並於貨物放行後二個月內,補行辦理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手續。即向內政部遞送申請文件經其核明轉送財政部核定許可免稅進口。 三、申請人未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爰增訂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