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秀柱
洪秀柱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朱鳳芝
朱鳳芝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鄭金玲
鄭金玲
陳淑慧
陳淑慧
李慶華
李慶華
李復興
李復興
江義雄
江義雄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帥化民
帥化民
林明溱
林明溱
陳秀卿
陳秀卿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杰
陳杰
鄭麗文
鄭麗文
郭素春
郭素春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得在原道路禁止停車路段,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於假日時間開放停車。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彈性開放假日停車得考慮道路功能分類、交通流量、路口特性、車道數、道路寬度、單行或雙向、路邊公共設施與道路兩旁之土地使用狀況及違規併排停車等因素,且須評估在不嚴重影響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才能實施。 二、彈性開放假日停車之管制措施,必須配合使用禁停標線與禁停標誌,使道路使用人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