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義交
黃義交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偉哲
黃偉哲
吳清池
吳清池
趙麗雲
趙麗雲
周守訓
周守訓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陳福海
陳福海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劉銓忠
劉銓忠
鍾紹和
鍾紹和
林明溱
林明溱
郭素春
郭素春
徐中雄
徐中雄
朱鳳芝
朱鳳芝
陳秀卿
陳秀卿
林建榮
林建榮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孫大千
孫大千
劉盛良
劉盛良
陳根德
陳根德
洪秀柱
洪秀柱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楊仁福
楊仁福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義雄
江義雄
鄭金玲
鄭金玲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同時應以書面通知已知之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任何公民或團體與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一、在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當中,為確保人民權利不受不當之影響,擬定機關應將計畫公告,並應公開展示計畫書;然而現行法甚少有法規明定「個別通知」之規定,未能賦予行政計畫之利害關係人程序保障,使其有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鑒於都市計劃之實施涉及土地相關人之財產權利義務至大,各級政府機關單位於計劃確定與執行之前,允宜主動「個別通知」相關程序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使其有參與程序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時亦可預先防免權利受到重大影響之土地相關人產生民怨。 三、爰此,特提出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除應將該計畫公告,並公開展示計畫書之外,亦應主動對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進行個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