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服務業』之51航空運輸業─5101民用航空運輸業」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