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洪秀柱
洪秀柱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鄭金玲
鄭金玲
朱鳳芝
朱鳳芝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滄敏
林滄敏
盧秀燕
盧秀燕
吳清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林明溱
紀國棟
紀國棟
郭素春
郭素春
林鴻池
林鴻池
帥化民
帥化民
林建榮
林建榮
趙麗雲
趙麗雲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淑慧
陳淑慧
蔡正元
蔡正元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提供資料之義務及病歷之流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六十二條 (提供資料之義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