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張嘉郡
張嘉郡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楊仁福
楊仁福
帥化民
帥化民
林滄敏
林滄敏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義雄
江義雄
鄭金玲
鄭金玲
王廷升
王廷升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 (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個人之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課徵對象不足個人,而是所有繼承人共同負擔。造成某些繼承人可能只繼承600萬遺產,但必須繳納1,000萬遺產稅的怪異情事,而引起糾紛對簿公堂。因此,本法第十五條應予刪除。 二、本法第七條已明確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本法第十五條之怪異規定與第七條規定相矛盾,因此,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