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黃義交
黃義交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陳福海
陳福海
丁守中
丁守中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劉銓忠
劉銓忠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滄敏
林滄敏
朱鳳芝
朱鳳芝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義雄
江義雄
鄭金玲
鄭金玲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一、參照第五十六條規定增列「稅捐」。使無論於直轄市或縣市稅捐機關,其首長均為常任官,任用一致。 二、市稅捐處提升層級為一級機關,可受市長、秘書長直接監督,毋須層級節制,可達到機關扁平化富機動性之目的,有效提升效率,充分發揮組織功能。 三、稅務業務具有專業性及獨立性且依中央法令直接受財政部監督考核,對外並以稅捐處名義從事各項稅租之徵收,有別於其他輔助性或執行上級機關政策之二級機關,如提升層級可達到權責分明名實相符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