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費鴻泰
費鴻泰
侯彩鳳
侯彩鳳
盧秀燕
盧秀燕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鄭麗文
鄭麗文
李慶華
李慶華
張慶忠
張慶忠
陳根德
陳根德
李復興
李復興
蕭景田
蕭景田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滄敏
林滄敏
謝國樑
謝國樑
林益世
林益世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毅
邱毅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淑蕾
羅淑蕾
王廷升
王廷升
馬文君
馬文君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徐中雄
徐中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補償性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全國各縣市政府推動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的公共建設如變電所等之興建,具有急迫性及複雜性,為提升興建與服務效率與品質,實應積極辦理容積獎勵。而容積獎勵之範圍、比例、執行程序等細節性規定,應基於社會公平正義之考量、卓研並作通盤性之檢討與可行性評估後,提出具體之建議方案,輔以配套之回饋措施,進而帶動地方老舊社區改建之推動及發展,對日後變電所興建及推動電力事業將有莫大助益,並可減少民眾抗爭等情事。 三、爰新增本條文,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另訂必要之補償性規定,以提升公共建設興(改)建效率與品質,並同時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