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陳福海
陳福海
趙麗雲
趙麗雲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郭素春
郭素春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玲君
江玲君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滄敏
林滄敏
陳秀卿
陳秀卿
吳育昇
吳育昇
黃義交
黃義交
林鴻池
林鴻池
鄭金玲
鄭金玲
呂學樟
呂學樟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創意產業,為管理與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提升電影發展環境之品質及競爭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管理與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以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倡導正當娛樂,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五項為「電影產業」,顯見電影已明文列為文化創意產業之內容。且為配合文創法制定之配套法令-「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內亦對「電影產業」之範圍清楚規範。為符合國內現況,應修正電影法第一條清楚載明電影事業為文化創意產業且清楚揭示電影法立法目的之一為提升電影發展環境之品質與競爭力。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企劃;電影行銷;電影片發行;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及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製、編、導、演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稱電影事業者,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 影工業。 二、稱電影片製作業者,指以製作電影片為目的之事業。 三、稱電影片發行業者,指以經營電影片買賣或出租為目的之事業。 四、稱電影片映演業者,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五、稱電影工業者,指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之事業。 六、稱電影從業人員者,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七、稱電影片者,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可連續放映者。包括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 前項第七款所稱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配合第一條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對於本法用詞應再進行清楚定義,爰建議修正原條文之用詞,重新分為電影片、電影事業、電影片映演業、電影從業人員與映演人並分述其意涵。
第三十三條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具有特殊表現者。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具有特殊表現者。 三、映演國產電影片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良好績效者。 四、製作電影、創製電影器材或改進電影製作技術,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維護電影版權具有良好績效及貢獻者。 第三十三條 電影片製作業製作電影片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弘揚中華文化,配合國家政策,具有貢獻者。 二、激發愛國情操,鼓舞民心士氣,具有宏效者。 三、闡揚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具有深遠意義者。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促進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 五、參加國際影展,爭取國家榮譽,具有特殊表現者。
一、為符合國內電影產業實際需求,真正達成鼓勵情事,建議將原條文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合併修正於第三十三條。 二、配合第二條名詞修正且符合現況需要,建議政府應給予對象訂為第二條內「電影事業」與「電影從業人員」。 三、先進各國政府均積極進行反盜版行動,為維護版權與保障電影產業,政府對於打擊盜版之電影從業人員也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電影片發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經常發行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之電影片者。 二、經常發行高水準之電影片,有顯著貢獻者。 三、開拓國產電影片市 場,促進文化交流,有顯著貢獻者。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電影片映演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導電影片,表現積極者。 二、經常映演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電影片者。 三、安全設施良好,映演場所整潔者。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電影工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創製電影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二、改進產製技術有重大貢獻者。 三、開拓國際業務著有實績者。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電影從業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著有功績者。 二、爭取國家榮譽或推行社會教育,表現優異足資楷模者。 三、創新電影風格,突破攝製技術,具有貢獻者。
第三十九條 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訂定發展電影事業之相關措施。 二、辦理電影人才培育。 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 四、協助建置電影產業金融輔導制度。 五、協助國產電影片之國內外行銷、映演及開拓海外市場。 六、協助電影事業提升軟硬體設備及技術。 七、訂定防制盜版電影相關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製作電影片。 第三十九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其發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參加國際影展。 二、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三、徵選印發優良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 五、組團出國考察。 六、舉辦國際性影展。 七、輔助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訓練及出國進修。 八、推動設立電影研究基金。 九、為促進電影事業有關事項,比照其他文化事業輔導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
有關政府輔導電影事業發展,應改採積極措施,包含相關電影事業發展政策之研訂、人才培育、協助電影事業金融輔導與開拓國片的海內外市場、行銷等均應主動協助輔導,且更應明文規範如何防盜版,以有效達成發展電影事業之目的。
第三十九條之三 為維護及保存我國電影資產,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辦理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流通與推廣。 前項補助實施範圍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條文。 二、為具體鼓勵電影資產保存、修復、流通與推廣,建議明文規定政府得予以補助相關個人或單位辦理電影資產之修復保存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