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秀卿
陳秀卿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玲君
江玲君
黃義交
黃義交
鄭金玲
鄭金玲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林明溱
林明溱
蔡正元
蔡正元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昇
吳育昇
丁守中
丁守中
蔣孝嚴
蔣孝嚴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福海
陳福海
劉盛良
劉盛良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得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一、訂定教師因公涉訟,服務服務單位得予以延聘律師為其辯護或提供法律協助之明確法源依據。 二、增列本條第一項第八款,原條文第八款改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