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周守訓
周守訓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劉盛良
劉盛良
林滄敏
林滄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江玲君
江玲君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劉銓忠
劉銓忠
林建榮
林建榮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義雄
江義雄
鄭金玲
鄭金玲
呂學樟
呂學樟
王廷升
王廷升
吳清池
吳清池
盧嘉辰
盧嘉辰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之護照及因遺失申請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第十一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在十二條已有規定尚未履行兵役者護照效期之規定,但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之護照政府僅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第二十四),且司法院第367號解釋:「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本次將其入法,以利主管機關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