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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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專供治安、防疫、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 第八十條之一 政府機關專供治安及防疫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核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
一、考量實務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養護所需之輸電線路架設設備車輛及橋樑檢查車,因其功能及設計均與一般制式車輛有別,無法以一般制式車輛規格辦理審驗、檢驗及申領牌照行駛道路,但又為民生用電建設及維護橋樑公共安全所必需,因應實務需要,爰擬將該等任務使用之特殊規格車輛,納入得比照第八十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以利其業務之遂行。
二、另因現行國內民生電力工程建設係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單位職掌,爰併將本條規定適用之「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構)」,而所稱「政府機關(構)」係指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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