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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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兩性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 |
一、配合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款將原規定「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爰修正第三款,將現行規定「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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