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應予安全維護之下列人員: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未與總統同住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 第四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應予安全維護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總統核定應予安全維護之人員」(即一般所謂特定人士),係屬不明確法律概念,為使其有明確之規範並釐清責任歸屬,避免流於恣意,爰於第五款增定三目,明確規範特定人士之範圍,可使總統於核定特定人士時可有更明確之依據,以解決實際執行任務對象認定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