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九條之一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主動通報動物防疫機關,並經動物防疫人員鑑定為罹患該波動物傳染病之首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 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而根據同項第六款規定,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依現行條例規定,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若懷疑動物罹患傳染病而主動通報、且經防疫人員鑑定為傳染首例者,其遭撲殺之動物僅能獲得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的補償,與之後為防疫而撲殺之動物可獲得全額補償相較,顯非公平。 三、為提高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動通報動物疑似罹患傳染病之意願,特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主動提報防疫單位其所有或管理之動物疑似罹患傳染病,且經鑑定確診為該波傳染病首例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