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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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
一、有鑑於台塑六輕廠區於今年七月連續發生爆炸意外、釀成火災之後,於今年九月九日、十三日又連續發生兩次臭氣外洩事件,導致麥寮台塑六輕廠區周遭學校師生身體不適、而有暈眩嘔吐現象。台塑六輕工安意外頻傳、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二、全國目前共有76座一般性空氣品質監測站,然而台塑六輕麥寮廠區投入營運已逾12載、環保署卻僅於鄰近之台西、二崙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始終未於台塑六輕石化工業園區所在地麥寮鄉設站就近監測。
三、爰此,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以便第一時間掌握空氣污染之態樣與相關數據,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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