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條之一 勞工加入勞工保險後如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被保險人實質月薪資總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補償金時,職業災害勞工得按勞工原有薪資標準,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補助金差額。
前項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助金差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保險專款先行支應,再由勞工保險機關向雇主代位求償。 |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由於社會新鮮人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時間拉長,許多新鮮人在找工作時,只在意實質所得金額之高低,卻忽略雇主是否「覈實」替申報員工勞保投保薪資。經常有雇主為省勞工保險相關費用,將員工薪資以多報少的結果,不但影響到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金額,連勞工新制退休金都可能大幅縮水。
三、從事體力勞動或外勤之勞工因其每月所得與其上班時數及天數而有所變動,部分不肖雇主利用此職業特性經常高薪低報,但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又高於文職內勤勞工,但大部分勞工為保有工作或不諳法令而求償無門、忍氣吞聲。因此修法保障勞工得申請職災補助金差額,才能對受到職災之勞工有實質之助益。
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但勞工為就業市場中弱勢之一方,通常為保有工作機會,不會主動檢舉雇主以多報少之違法行為,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時,勞保相關職災之給付差額將非常大。例如:如果勞工實際薪資是4萬2,000元,但卻僅投保2萬4,000元,不幸發生工安意外死亡後,每人僅能領到108萬元,和原本能領到的189萬元,差額近百萬元。
五、為保障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之勞保相關給付受到合理之保障,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傷病、失能或死亡時,家屬及其本人之權益不因雇主之違法行為而受到侵害,同時避免雇主威脅解除雇傭關係而剝削受害勞工,特增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勞工得按其實質薪資申請職災給付,再由勞工保險機關向雇主代位求償,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