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趙麗雲
趙麗雲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黃仁杼
黃仁杼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福海
陳福海
侯彩鳳
侯彩鳳
劉建國
劉建國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涂醒哲
涂醒哲
賴士葆
賴士葆
王幸男
王幸男
彭紹瑾
彭紹瑾
薛凌
薛凌
翁金珠
翁金珠
陳瑩
陳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一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登載文書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之教育人員。 三、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依法告發,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