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郭榮宗
郭榮宗
連署人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瑩
陳瑩
黃仁杼
黃仁杼
涂醒哲
涂醒哲
葉宜津
葉宜津
簡肇棟
簡肇棟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彭紹瑾
彭紹瑾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翁金珠
翁金珠
李俊毅
李俊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罪之刑責,提高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刑責,提高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高乘機性交猥褻罪之刑責 。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全面提高對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男、女性侵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