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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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或管線為其所專用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一、增訂本條文但書規定。
二、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雖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然查,公寓大廈發生漏水事件之起因如僅因位於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即一概責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而全然不考量系爭漏水管線究為專用管線抑或是共同管線,亦似有不公。為此,爰於該條但書增訂「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或管線為其所專用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以妥適解決屋齡老舊之公寓大廈,因管線老舊,且配管設計無管道間,而將給水管、熱水管埋設於樓地板間,配管因長期之熱脹冷縮與地震搖晃後產生漏水問題時,其修繕費用分擔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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