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余政道
余政道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郭素春
郭素春
曹爾忠
曹爾忠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孫大千
孫大千
陳淑慧
陳淑慧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瓊瓔
楊瓊瓔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康世儒
康世儒
林益世
林益世
高志鵬
高志鵬
鄭汝芬
鄭汝芬
蔡正元
蔡正元
蕭景田
蕭景田
林明溱
林明溱
薛凌
薛凌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或管線為其所專用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一、增訂本條文但書規定。 二、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雖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然查,公寓大廈發生漏水事件之起因如僅因位於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即一概責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而全然不考量系爭漏水管線究為專用管線抑或是共同管線,亦似有不公。為此,爰於該條但書增訂「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或管線為其所專用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以妥適解決屋齡老舊之公寓大廈,因管線老舊,且配管設計無管道間,而將給水管、熱水管埋設於樓地板間,配管因長期之熱脹冷縮與地震搖晃後產生漏水問題時,其修繕費用分擔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