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郭素春
郭素春
鄭汝芬
鄭汝芬
薛凌
薛凌
盧秀燕
盧秀燕
鍾紹和
鍾紹和
林益世
林益世
林德福
林德福
趙麗雲
趙麗雲
丁守中
丁守中
蕭景田
蕭景田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滄敏
林滄敏
劉盛良
劉盛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費鴻泰
費鴻泰
孫大千
孫大千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鴻池
林鴻池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金玲
鄭金玲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前項受理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團體蒐集之登錄資訊,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二項、第四項登錄、稽查、公布、查詢類別、內容、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一、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將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俾能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二、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爰增列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等規定。
第八十一條之二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之罰鍰,爰配合予以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