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蕭景田
蕭景田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鍾紹和
鍾紹和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瓊瓔
楊瓊瓔
費鴻泰
費鴻泰
鄭金玲
鄭金玲
孫大千
孫大千
丁守中
丁守中
林益世
林益世
羅淑蕾
羅淑蕾
趙麗雲
趙麗雲
薛凌
薛凌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高志鵬
高志鵬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受託案件簽訂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應於受託代銷案件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前二項受理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團體蒐集之登錄資訊,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登錄、稽查、公布、提供查詢類別、內容、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俾能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進而增加經紀業仲介成交之機會,並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爰增列本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但依前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之罰鍰,而爰配合予以增訂。 二、第二項但書有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之連續處罰,為明確起見,爰修正為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