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蔣乃辛
蔣乃辛
蕭景田
蕭景田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鍾紹和
鍾紹和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德福
林德福
鄭金玲
鄭金玲
高志鵬
高志鵬
林益世
林益世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滄敏
林滄敏
林鴻池
林鴻池
趙麗雲
趙麗雲
薛凌
薛凌
費鴻泰
費鴻泰
郭素春
郭素春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汝芬
鄭汝芬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前項受理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團體蒐集之登錄資訊,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一項、第三項登錄、稽查、公布、提供查詢類別、內容、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由地政士將其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俾能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爰增列本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經依前項第四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之罰鍰,而爰配合予以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