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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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或公告特定職類由認可之技能檢定機構或團體自行辦理。 |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
一、直轄市政府基於財政考量無法辦理全部之檢定職類,因而衍生各直轄市辦理之職類、時間均不同,簡章內容規定亦不一致,使應檢人無所適從,影響其求職、就業之相關權益。
二、另因主管機關太多,使全國檢定試務之執行作業標準難以統一,亦可能因執行作業寬嚴不一,影響技能檢定之公信力。
三、基於成本因素考量及公平性原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四、在政府經費與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為充分運用民間社會資源,快速配合產業轉型的需要,以建構機動性的技能檢定制度,開放民間自辦技能檢定,亦為一思考方向,爰建議明定民間單位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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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技能檢定機構或團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特定職類之檢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技能檢定職類繁多、業務龐雜、又極專業,另因參檢人數每年達50餘萬人,政府人力不足,僅能洽商各級學校、團體、職訓機構等單位辦理,各該單位或因有既定任務無法全力支援,或因場地、機具設備不盡完善,致檢定時間難於掌握,檢定水準亦難免偶而參差不一,影響檢定成效及其公信力。另由於技術士證照制度日益受到各界肯定,各行業希望建立證照制度之願望亦日益強烈,在政府經費與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對於開發新職類,乃至整併舊職類,皆無法在短時間完成,因而與社會期待會產生極大的落差。為充分運用民間社會資源,快速配合產業轉型的需要,以建構機動性的技能檢定制度,開放民間自辦技能檢定,亦有其必要性。
三、為明定民間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之法源,並避免技能檢定業務委託民間或由民間自行辦理時可能發生之缺點,有必要對於民間委託機構加以管理,透過認證機制,以提升其專業的效率與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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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技能檢定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時可能發生之缺點,實有必要對於民間機構加以管理,透過認證機制,以提升其專業的效率與品質。為落實修法目的,對未經認證擅自辦理技能檢定者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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