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侯彩鳳
侯彩鳳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余政道
余政道
孔文吉
孔文吉
康世儒
康世儒
蔡正元
蔡正元
鄭汝芬
鄭汝芬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林益世
林益世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孫大千
孫大千
郭素春
郭素春
曹爾忠
曹爾忠
楊瓊瓔
楊瓊瓔
蔣乃辛
蔣乃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淑慧
陳淑慧
張嘉郡
張嘉郡
蕭景田
蕭景田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或公告特定職類由認可之技能檢定機構或團體自行辦理。 第三十一條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一、直轄市政府基於財政考量無法辦理全部之檢定職類,因而衍生各直轄市辦理之職類、時間均不同,簡章內容規定亦不一致,使應檢人無所適從,影響其求職、就業之相關權益。 二、另因主管機關太多,使全國檢定試務之執行作業標準難以統一,亦可能因執行作業寬嚴不一,影響技能檢定之公信力。 三、基於成本因素考量及公平性原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四、在政府經費與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為充分運用民間社會資源,快速配合產業轉型的需要,以建構機動性的技能檢定制度,開放民間自辦技能檢定,亦為一思考方向,爰建議明定民間單位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之法源依據。
第三十一條之一 技能檢定機構或團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特定職類之檢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技能檢定職類繁多、業務龐雜、又極專業,另因參檢人數每年達50餘萬人,政府人力不足,僅能洽商各級學校、團體、職訓機構等單位辦理,各該單位或因有既定任務無法全力支援,或因場地、機具設備不盡完善,致檢定時間難於掌握,檢定水準亦難免偶而參差不一,影響檢定成效及其公信力。另由於技術士證照制度日益受到各界肯定,各行業希望建立證照制度之願望亦日益強烈,在政府經費與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對於開發新職類,乃至整併舊職類,皆無法在短時間完成,因而與社會期待會產生極大的落差。為充分運用民間社會資源,快速配合產業轉型的需要,以建構機動性的技能檢定制度,開放民間自辦技能檢定,亦有其必要性。 三、為明定民間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之法源,並避免技能檢定業務委託民間或由民間自行辦理時可能發生之缺點,有必要對於民間委託機構加以管理,透過認證機制,以提升其專業的效率與品質。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技能檢定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時可能發生之缺點,實有必要對於民間機構加以管理,透過認證機制,以提升其專業的效率與品質。為落實修法目的,對未經認證擅自辦理技能檢定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