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六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颱風受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法辦理支應,並得在各該機關災後重建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本條新增。 鑒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進度緩慢,加以極端氣候變化,讓災區復原進度如雪上加霜;為免重建未及,以致急遽降雨等天災加重災區損害程度,影響重建,爰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規定新增本條文;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天災造成損害,該損害與莫拉克風災具備相當之因果關係時,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意旨,授權各該機關調整支應,排除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