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郭榮宗
郭榮宗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趙麗雲
趙麗雲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劉盛良
劉盛良
陳杰
陳杰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林滄敏
林滄敏
江玲君
江玲君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明溱
林明溱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校首長、教師等相關校務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不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接獲申訴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未積極處理或知情不報之校務人員,應予以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