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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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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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七年之緩衝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止。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溫泉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業將緩衝期限明訂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止,本條文內容無須規範,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