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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溫泉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七年之緩衝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止。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溫泉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業將緩衝期限明訂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止,本條文內容無須規範,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