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一、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於處罰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前,由處罰機關依權責處理收繳罰鍰;移送強制執行後,則由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處理。 二、爰參考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明定受處罰人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得申請分期繳納之資格條件。
第三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考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得申請分期繳納已實施多年,民眾多已熟悉瞭解,爰參考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分期繳納罰鍰之分期期數、每期最低應繳納罰鍰金額及得申請延期之規定。
第四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參考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明定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申請,以明確提昇作業服務。
第五條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參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之規定,明定受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如因故無法按期繳納,但未依規定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而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條 投保義務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法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一、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投保義務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法尚未結案之罰鍰。 二、但基於汽車應辦理之定期檢驗係為加強車輛之行車安全,爰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受處罰人於申請分期繳納且已繳納第一期分期罰鍰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