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許舒博
許舒博
王廷升
王廷升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蕭景田
蕭景田
林建榮
林建榮
鍾紹和
鍾紹和
洪秀柱
洪秀柱
朱鳳芝
朱鳳芝
鄭金玲
鄭金玲
帥化民
帥化民
陳杰
陳杰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黃志雄
黃志雄
王進士
王進士
李復興
李復興
廖婉汝
廖婉汝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一、歷年來有關洩露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愈來愈多的各種專業人士介入醫療作業的領域,此將可能更形增加病人病歷資訊洩漏的可能性。但本條對於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病人病歷資訊之保護欠缺嚇阻效果,故實應以加重懲處來達成保障目的。 二、爰建議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內之「第七十二條」予以刪除,並以增列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範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醫療機構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醫事人員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亦處以前項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扣其醫事人員證書一年。 前項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歷年來有關洩露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愈來愈多的各種專業人士介入醫療作業的領域,此將可能更形增加病人病歷資訊洩漏的可能性。但本條對於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病人病歷資訊之保護欠缺嚇阻效果,故實應以加重懲處來達成保障目的。 三、我國法規對於違反病歷隱私權呈現有(一)醫事法規之罰則輕重程度呈現極大落差,(二)「刑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告訴乃論。兩者均無法杜絕病歷隱私資訊之洩漏。 四、為嚇阻病歷資訊再度發生洩(違)密情事,並落實隱私權之保障,爰建議主管機關應主動處理並移送法院偵辦;本法對於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之處罰則應以加重,若為「醫事人員」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並得吊扣醫事人員證書。爰將現行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相關之處罰合併修正為本條。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一、歷年來有關洩露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愈來愈多的各種專業人士介入醫療作業的領域,此將可能更形增加病人病歷資訊洩漏的可能性。但本條對於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病人病歷資訊之保護欠缺嚇阻效果,故實應以加重懲處來達成保障目的。 二、爰建議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內之「第七十二條」予以刪除,並以增列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