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將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所指「台北縣」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修正為「新北市」,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自該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