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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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將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所指「台北縣」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修正為「新北市」,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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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自該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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