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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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核發(准)、變更、展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二千元;申請變更、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公司地址(同縣市)、負責人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四、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一千元。 五、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核發(准)、變更、展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二千元;申請變更、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公司地址(同縣市)、負責人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四、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一千元。
一、配合「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規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申請應以網路申請為之,因應環境用藥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及擴建所增成本,及發證後執行市售環境用藥抽驗費用,修正第一款環境用藥許可證新申請案審查費用。 二、配合「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規定蚊香製造、輸入、展延許可證,應檢具蚊香本體戴奧辛檢測報告,爰增列第五款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
第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補發時,亦同。
以明確規定換發、補發相關證照應收取證照費。